首页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