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