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涂改、伪造档案的;
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涂改、伪造档案的;
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