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高校档案机构的;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高校档案机构的;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