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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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