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