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高等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涉及个人隐私的;

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