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高等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涉及个人隐私的; 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