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