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高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至二名。

馆长、副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以下简称为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年富力强,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