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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五条 省级考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评卷工作组织、管理和质量负总责。 第三十六条 考生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三十七条 答卷的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设评卷点。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省级考试机构派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评卷人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为主,有中学教师或教研员参加,其队伍应相对稳定。作文等非选择题评卷人员,应聘请责任心强、水平高的教师担任。评卷人员… 第四十条 评卷工作按照《评卷工作要求》(见附件7)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评卷中发现一考场一科雷同卷超过1/5以上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迅速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地评卷情况。 第四十三条 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省级考试机构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和答卷复查办法。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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