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高等学校申请专业教育评估,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学校应是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批准设置的;

申请评估的专业应是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在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并应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符合建设部制定的该专业教育评估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