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审查并受理评估申请;
制订、修订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制定有关专业评估工作规程和细则;
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选派赴评估院校的专家视察小组,并指导专家视察小组工作;
审议评估院校的自评报告和专家小组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受理评估院校对评估结论的申述,并报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进行裁决;
按年度发布评估合格专业的院校名单;
对全国有关建筑类专业院系与评估工作有关的事项提供咨询;
总结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经验,对专业评估与专业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