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审查并受理评估申请;

制订、修订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制定有关专业评估工作规程和细则;

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选派赴评估院校的专家视察小组,并指导专家视察小组工作;

审议评估院校的自评报告和专家小组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受理评估院校对评估结论的申述,并报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进行裁决;

按年度发布评估合格专业的院校名单;

对全国有关建筑类专业院系与评估工作有关的事项提供咨询;

总结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经验,对专业评估与专业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