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专业教育评估的主要程序是:
学校提出评估申请;
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申请;
学校自评、提出自评报告;
评估委员会审查自评报告;
对评估委员会审查通过自评报告的,评估委员会选派专学视察小组;
专家视察小组到学校实地视察,提交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评估委员会审核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公布评估合格结论,对合格专业颁发证书。
学校提出评估申请;
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申请;
学校自评、提出自评报告;
评估委员会审查自评报告;
对评估委员会审查通过自评报告的,评估委员会选派专学视察小组;
专家视察小组到学校实地视察,提交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评估委员会审核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公布评估合格结论,对合格专业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