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专业教育评估的主要程序是:

学校提出评估申请;

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申请;

学校自评、提出自评报告;

评估委员会审查自评报告;

对评估委员会审查通过自评报告的,评估委员会选派专学视察小组;

专家视察小组到学校实地视察,提交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评估委员会审核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公布评估合格结论,对合格专业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