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六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