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九条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如实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本地点无线电台(站)设置情况,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