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申请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应当从严审批,并根据场地情况和电磁兼容要求,对设台数量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