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电磁兼容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整改无效的和擅自设置的,应当予以清除。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