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军事设施管辖区内的“三高”地点设置、使用民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应当经该军事设施管辖区管理单位和军队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设置和使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