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三高”地点设置、使用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必须按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运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