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基本内容相同,以不同作者名义发表,或者,以多种形式发表的,不得重复奖励。

当年漏报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可以在第二年补报,但是不得延至第三年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