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组建培育 第七条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组建培育 第七条 中外双方应签订法人间实质性合作协议,明确共建联合实验室的责任义务,并落实各自的依托平台。中方单位相关学科应是国内优势或特色学科,依托平台应是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11引智基地等;外方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世界一流或先进水平,依托平台是相关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或院系;中外双方在场地、仪器设备、科研人员、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并落实稳定的经费投入。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