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制订防火制度;
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制订防火制度;
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