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