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