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第九条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注明其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