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第八条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中文姓名。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中文全称。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对应的外文译名的,可以注明该外文译名。没有外文译名的,应当注明对应的汉语拼音。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