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指定中国保护国际注册商标的,自其商标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其商标在中国得到保护的证明。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