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已经在中国得到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人可以依不同情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或者申请裁定撤销在中国得到保护的该商标。裁定申请应当自该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后提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