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09年)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