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