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少于2个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册。

代表处设在广州、深圳的,其代表每年在内地居留的时间不受前款最少居留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