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二十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二十条 代表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在内地结算。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