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八条 代表处的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