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六条 代表处不得聘用内地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