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

一、 报名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三) 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确定注册的执业… (四) 具有累计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五) 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六) 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二、 考试

三、 申请执业

四、 业务范围

(一)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所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二)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或者登记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三) 标的物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四) 合同履行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五)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六) 大湾区内地九市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 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人员办理上述法律事务,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五、 执业管理

六、 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