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只能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