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香港法律顾问证。

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澳门法律顾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