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依据香港有关法规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并没有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

本办法所称的澳门执业律师,是指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