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

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

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察责任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