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九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港澳医师在内地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