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负责受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的执业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