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港澳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内地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