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