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接受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