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一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