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六章 辅导工作的监管 第七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辅导工作的监管 第七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将在收到发行上市申请后,对派出机构的“辅导监管报告”以及主承销商报送的“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主承销商的推荐函及内核意见、整套发行申请文件进行综合审核,对辅导工作是否合格进行事后判断。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