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六章 辅导工作的监管 第七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辅导工作的监管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认定辅导工作不合格: 发行人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而(2)未在“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中指(3)明的; “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