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辅导工作结束后,辅导对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辅导:
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控股股东变更;
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主营业务变更;
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辅导工作结束后三年内未有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应重新进行辅导的其他情形。
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控股股东变更;
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主营业务变更;
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辅导工作结束后三年内未有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应重新进行辅导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