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五章 辅导程序 第六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辅导程序 第六十一条 辅导对象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未予核准的,除非中国证监会在不予核准通知书中另有其他要求,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辅导半年以上。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