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辅导机构至少应有三名固定人员参与辅导工作小组。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担任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的经验。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

辅导人员应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